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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设计专业委员会章程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4/9 7:29:12 浏览次数:21706
buy low dose naltrexone onlinebuy naltrexone click where to buy low dose naltrexonenaltrexone in ukbuy naltrexone patemery.azurewebsites.net naltrexone 50mgabortuspil kopen onlineabortuspil online read here medische abortus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定名为湘潭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
第二条 本专委是由湘潭市从事室内设计及相关职业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专业化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以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室内设计水平、材料应用与工艺水准,发扬服务道德,协助推行行业建设,增进行业专业化交流及凝聚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师及相关职业的人员,提高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水平。促进“艺术生活化,生活艺术化”,确保家居环境安全、环保、低碳、时尚,使消费者过上有品位的健康家居生活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委的住所在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办公大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专委之业务范围为:
1. 维护本专委组成人员和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利益,反映专委和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行业协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2. 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有序的轨道; 3. 协助行业协会加强室内设计队伍的管理,督促设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 4. 开展调查研究,对室内设计相关公共事务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5. 组织对设计从业人员的培训、评比,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技能水平; 6. 协助行业协会开展室内设计师资格鉴定及设计企业的资质评审工作; 7. 指导和督促设计从业人员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促进环保,提高效益; 8. 联系组织国内、国际之间的室内设计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竞赛等; 9. 组织、编写协会内部设计通讯、设计论坛、学术刊物及教材; 10. 承办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委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在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专业委员;在本专委业务领域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专委会通过,由行业协会授予荣誉专业委员的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的专业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 2. 拥护行业协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专委的意愿; 4. 在本专委的业务领域内从事相关工作; 5. 团体委员须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法人地位。 第九条 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委个人委员: (1) 取得室内设计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 (3) 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者。 2.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协会团体委员: 凡与室内设计有关之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生产、管理、建材厂商,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专委团体委员。 3.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专委学生委员: 大学本科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学专业的在校生均可申请。 第十条 本专委入会程序 1. 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代表作品;团体会员应附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学生会员应附学生证复印件。 2. 由秘书处审查资格、验证,若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具体,要求申请者将资料补齐,或重新填写申请表; 3. 本专委秘书处审批; 4. 对批准入会者由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单,待收到照片和入会会费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协会个人会员免缴本专委会费,只交工本费),办理会员证并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 参加本专委所举办各项活动。 2. 对外使用本专委会员名誉之权利。 3.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4. 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5. 获得本专委服务的优先权; 6. 对本专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有提请本专委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1. 按时缴纳本专委会费。 2. 完成本专委下达或交办的任务。 3. 遵守本专委章程及各项决议。 4. 出席本专委各项会议、活动。 5. 维护本专委之声誉、荣誉和合法权利的义务。 6. 提交研究成果和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专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专委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专委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专委主任为本专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专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本专业委员会; 2. 检查本专委会员代表大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3.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社会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收取标准须报行业协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专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行业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 三十一 条 本专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专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 三十七 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专委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行业协会审查同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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